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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“次日零時起保”----上午投保下午事故,保險公司能否拒賠? |
| 來源:轉載 點擊數:111次 更新時間:2026/7/18 10:33:14 |
人民網>>社會·法治 2026年07月18日
投保車險僅隔數小時便發生交通事故,商業險約定“次日零時起保”,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?近日,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,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共計2.2萬元。 2025年2月8日,孫某購買一輛二手小型普通客車。2月13日上午9時,孫某通過微信添加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購買機動車商業三者險,并掃碼支付保費,保險期間為2025年2月14日0時0分起至2026年2月13日24時0分止。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,業務員并未對保單生效時間作出提示說明。當天13時許,孫某駕駛該車與駕駛電動車的趙某發生碰撞,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,認定孫某承擔全部責任、趙某無責任。該車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,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。因某保險公司以事故沒有發生在保險期間拒絕賠付。趙某將孫某、兩家保險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損失。 法院審理后認為,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自保險合同簽訂次日0時開始生效的條款。對于商業三者險,保險人若能夠舉證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就“零時起保”條款對一般情況下的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,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該條款的,則該條款成為合同內容,具有法律效力;否則,不認定“零時起保”條款有效。本案中,孫某提出保險要求,某保險公司出具保單同意承保時,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。孫某系初次投保,并非經常投保車輛商業險種的投保人,對包括保險生效時間在內的保險條款并不熟悉,保單“次日零時起保”條款實際上延遲了保險生效時間,且該生效時間條款系保險公司為重復使用單方擬定的固定條款,而非雙方協商約定的結果,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應當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,以確認投保人知悉并接受。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就“次日零時起保”條款向孫某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,故該條款對孫某不具有法律效力,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。最終,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各項損失2.2萬元。 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。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。 法官說法: 對于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,交強險和商業險應有不同的劃分標準: 機動車交強險是具有社會性和公益性的法定強制責任保險,貫徹即時防范風險原則,其核心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救助。保險公司在承保交強險時,應采取即時生效等方式,即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后,保險人對該要約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,以充分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。 商業險合同屬于雙方協商自愿訂立的合同,遵循意思自治原則,對于保險期間可以自行約定。對商業險中“次日零時起保”條款效力認定時,需結合投保人的認知能力、交易習慣等進行綜合判斷,舉證責任的分配也有所不同。一般情況下,可以作如下區分:對于一般情況下的投保人(如首次投保、新車),保險公司必須對“次日零時起保”條款進行充分提示和明確說明,投保人對該條款已知悉并接受該條款;若保險公司無法舉證證明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,則不認定“次日零時起保”條款有效,在“空檔期”內發生交通事故,保險公司不能以此拒賠。對于非首次投保類車輛、營運車輛、公司類車輛等投保,投保人往往對商業保險的投保規則、合同條款等較為熟悉,具備相應的認知能力,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對保單中的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生效時間提出異議,應視為對該約定的認可,可以認定“次日零時起保”保險條款有效,除非投保人舉證證明其對“次日零時起保”條款確實不知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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